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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28079条结果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建设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01.8KB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企业建设经营开发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4.7KB
建设与经营.&127;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⑵笠低蹲式ㄉ?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127;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换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嵱?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9.0KB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房地产债务期限年限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57.1KB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57.9KB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0号令
价格政府听证会代表定价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07.8KB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制定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项目文件投标人建设标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56.3KB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76号令
建筑设计技术建设标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102.1KB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非严寒和寒冷地区也应当参照有关标准制定本地区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者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示范和推广。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36号令
空间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5页 | 147.5KB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第八条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建设物业违法资质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8页 | 128.8KB
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以上或经责令改正不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逾期仍未移交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六)、(七)项中的一项或数项。
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企业措施工程建筑许可证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6.6KB
(七)工伤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的“北京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协议书”、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的复印件。(八)塔式起重机检测记录:本企业自有塔式起重机检测的汇总表。(九)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措施包括: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3、安全检查措施。(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政策问答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指导价收费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15.8KB
(二十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二十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住宅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的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的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指导价标准收取,根据收费标准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和保费收据进行公示。不投保不能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9号
房屋建筑鉴定结构场所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20.0KB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财政财政部贴息体系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10.7KB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关于加强施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4号
工程建筑总面积北京市图书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12.4KB
四、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申报材料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五、发改、消防、园林绿化、建设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便于及时掌握工程项目进展和建设情况。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建设产品工程材料采购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6页 | 166.7KB
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资质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21.7KB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作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5页 | 158.5KB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监理混凝土生产质量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91.2KB
驻厂监理机构下设对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若干驻厂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驻厂监理组由不少于2名驻厂监理人员组成。各驻厂监理组可设驻厂监理组长,牵头负责日常驻厂监理工作。从事驻厂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专业培训,并挂牌上岗。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7号
建筑项目计量北京市资金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6页 | 164.0KB
第二章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第六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上述改造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第七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以及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满足消防规范的,可以进行楼道墙面保温和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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