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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2444条结果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交易土地用地建设市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3页 | 87.1KB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20-05-1114:42:47来源: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发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
协会上海市经纪行业风险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2页 | 339.7KB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发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发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
上海市房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
疫情住宅指导服务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1页 | 126.8KB
  近期,松江、青浦、宝山、普陀等区房屋管理部门,主动跨前服务,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分类有序组织新建住宅交付,已顺利交付13个项目2200余套住宅。
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房源住房出租人机关平台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3页 | 93.4KB
运营期间房源核验内容的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源核验。  (三)住房出租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宅基地住房证明的出租房源核验另行规定。  首次办理房源核验前,应按要求办理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入库。  二、房源核验渠道  (一)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出租房屋的,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上海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
住房房产资源办法试点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3页 | 94.7KB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东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住房市场住宅用地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2页 | 110.3KB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
东莞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住房贷款政策公积金职工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2页 | 101.5KB
  三、新政三:供收比核定:该笔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四、新政四:本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解读: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首套还是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东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
住房购房学历电子账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1页 | 77.2KB
  (二)电子进账单类型。购房人须提交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的原件:经银行加盖相关印章的付款凭证或上述人员签名的POS单。  (三)电子进账单时限。购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记载的进账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零时至2017年4月10日24时之间的,予以认定。上述时间之外的,不予认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口户籍城镇政策农民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2页 | 115.7KB
按国家和省规定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参与)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东莞市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网上备案的通知
项目企业建设手册东莞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1页 | 73.0KB
  五、备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立项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基本信息。  (二)开发企业信息。开发企业概况包括工商登记、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基本信息。  (三)行政审批(或备案)信息。
东莞市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1〕6号
房价价格社区住房地价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1页 | 92.6KB
开发企业应与项目属地镇街(园区)协商解决。  六、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销售价格的,在严格执行东建房〔2021〕4号确定地价基础上,参照同区域、同地段当前同类型项目的申报价格及网签价格(属分期开发项目的包含其前期销售价格情况),综合测算核定申报均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党政机关机关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5页 | 144.7KB
  第三十条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土地农村经营农业农民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2页 | 140.6KB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土地长久农民农村经营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2页 | 147.6KB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同时,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  (三)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
规划空间国土建设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7 | 3页 | 138.4KB
本市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分区规划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乡镇域规划及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四)强化空间传导城市总体规划即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对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作出的安排,是其他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依据,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按法定程序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的通知
人才企业供应销售购房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6 | 3页 | 112.9KB
未入围的人才不纳入本批次人才选房,该部分人才可报名参加其他购房人摇号或轮候下一期开盘房源,也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住房。  (二)不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选房过程中放弃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申购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放弃的房源由其他购房人依次递进选房。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住房居民建设商品用地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6 | 2页 | 112.8KB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行管理贷款金融银行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6 | 2页 | 79.5KB
  五、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企业经纪交易银行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6 | 1页 | 61.8KB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申报工作全面启动
住房项目平台阳光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8-26 | 2页 | 81.0KB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仅限于广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  2.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产业及工业园区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人才公寓项目、全自持及竞自持地块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大中专院校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二是支持改造租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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