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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2444条结果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房地产债务期限年限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57.1KB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57.9KB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建设物业违法资质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8页 | 128.8KB
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以上或经责令改正不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逾期仍未移交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六)、(七)项中的一项或数项。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政策问答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指导价收费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15.8KB
(二十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二十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住宅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的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的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指导价标准收取,根据收费标准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和保费收据进行公示。不投保不能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9号
房屋建筑鉴定结构场所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20.0KB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监理混凝土生产质量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91.2KB
驻厂监理机构下设对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若干驻厂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驻厂监理组由不少于2名驻厂监理人员组成。各驻厂监理组可设驻厂监理组长,牵头负责日常驻厂监理工作。从事驻厂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专业培训,并挂牌上岗。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家庭建设商品限价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26.2KB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房地产权属档案建设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20.0KB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房屋交易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29.4KB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价格家庭规划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16.5KB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企业管理劳务合同内容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4.1KB
2、实名制的分层次要求:政府层面,务工人员在项目按程序完成初始备案后,各项目还必须每月在施工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月度人员变更信息,已经身份验证的人员直接提交,未经身份验证的人员需在现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企业层面,承包人应每周更新人员花名册,每月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交月度人员花名册备查,并在施工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月度人员变更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政府责任社会房地产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25.6KB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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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5页 | 144.6KB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阶段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还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必要时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于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项目土地用地规划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6.5KB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土地管理法用地规划项目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26.2KB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财政部比例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12.6KB
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销售合同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20.7KB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4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房地产开发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92.4KB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机关凭证权利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19 | 7页 | 120.8KB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第十四条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住房家庭商品项目用地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19 | 2页 | 109.1KB
限价房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年内不得转让。目前该比例定为35%,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同时,市建委还配套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市建委已于日前对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窗口受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区县住房保障审核窗口将尽快完成有关准备工作,陆续受理居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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