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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2444条结果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施行中有关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
房屋房屋抵押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手续价值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69.5KB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价值使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价值的,可不提交上述文件。(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不核验原件。(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典当行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对承诺对由此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公函后,登记部门可按照本通知办理。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家庭住房租金行政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05.6KB
(三)公告。(四)登记。(五)轮候。违反本规定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十四、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市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十六、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作社住宅会计制度理事长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2.8KB
五、住宅合作社因合并注销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资产清算。其剩余资金纳入并入的住宅合作社。六、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作社章程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并按季向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屋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99.2K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房屋房地补偿拆迁人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38.6KB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本办法所称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本办法所称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
关于颁布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解释说明第四号的通知
工程作法定额彩画古建筑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17.9KB
增加云龙花板贴浑金库金35%赤金65%1个子目,本节共减5个子目,增5个子目。(4)、第四节匾额、对子一节中,取消匾额、对子地扫青、地扫绿、字银朱油、字洋绿油子目,内容综合在贴金子目中。本节共减4个子目。第十五章裱糊工程:本章裱糊工程22个子目,增加第十五章裱糊工程,该部分借鉴了8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的内容。以适应目前传统古建筑中有大量的裱糊工程的需要。
关于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房地产估价估价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4.0KB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08.1KB
七、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八、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住房家庭部长城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34.0KB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程造价造价工程师建设咨询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9页 | 161.6KB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维修资金业主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22.8KB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办法确定4月8日为新房老房分水岭
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新房上市交易回购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83.4KB
为方便交易,目前市建委已对区县权属交易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去年9月,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办法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楼房公有住宅职工建筑面积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83.9KB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第十四条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住房房屋治安居住小区经营者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0.6KB
三是明确了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子商务法》处罚。五是明确了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旅等部门联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套设施同步交用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建设设施住宅服务小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119.7KB
”这表明,小区建设的监督和交付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和透明,使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不按照建设方案建设完毕,住宅小区将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五是对住宅竣工验收须满足的配套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建设住房媒体市民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7页 | 175.0KB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一)依申请情况我委2015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67件,与2014年度相比,减少了125件。其中,当面申请752件,占64.44%;通过互联网申请73件(含网页申请9件),占6.26%;以传真形式申请3件,占0.26%;以信函形式申请339件,占29.0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建设建筑能耗住房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09.2KB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执法检查。第四章示范项目的专项验收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气密性进行专项检测。气密性检测应在气密层实施完毕和示范工程装修完工后分别进行一次。第二十条气密性检测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专项验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建设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01.8KB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企业建设经营开发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4.7KB
建设与经营.&127;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⑵笠低蹲式ㄉ?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127;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换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嵱?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9.0KB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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