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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2444条结果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工程质量房屋建筑工程办法期限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2.1KB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颁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住宅企业工程结构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32.6KB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95
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5.1KB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验收建设文件机关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8.0KB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建设文件机关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5.3KB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我市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办法
工程担保内容合同企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75.4KB
二是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三是规定工程保证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明确了担保费用的出处。四是根据建市137号文的有关规定,明确保证人应当是国内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同时还对担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提出了要求,并规定,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鉴定结构场所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30.6KB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抵押房地产土地房屋使用权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03.7KB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提出管理要求,抵押人不得拒绝。第二十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十一条抵押权可以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移或出租。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建设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费用价格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6.0KB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三)土地闲置费。(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项目中央住房城乡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5.9KB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可以延续,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的,登记备案失效且不得再次申请批准延续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29.5KB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第二十九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建设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16.5KB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
住房家庭商品建设限价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42.8KB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第三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住房产权成本价北京市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60.8KB
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家庭住房限价管理保障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5页 | 136.4KB
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一次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附件3)。第十九条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
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经纪机构房屋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76.2KB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三)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应在租赁或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北京市几部门联合发通知
商品房国家公安局住房文件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68.8KB
2、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5、《通知》所称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我市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规范考试管理强化自我监督《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发布
违纪违规住房城乡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9.4KB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一是坚持从严治考。二是坚持规范有序。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也作出了认定标准及处理意见。此外,《处理办法》明确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诉讼或劳动仲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多措并举宣传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建委城乡工程住房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7.1KB
五是针对《条例》中有关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落实执法主体责任。《条例》规定,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杨斌主任亲自主持召开混凝土搅拌站治理研讨会,并明确要求委监督总站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混凝土的安全环保问题,委执法大队负责对非法搅拌站的查处关停行为。执法主体责任的落实,从制度上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源建筑住房城乡北京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86.6KB
十、各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于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在线填报;请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期为上年度的《能源审计报告》。在线能源审计系统未上线之前,请各单位暂时采用纸质版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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