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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2444条结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315号
住房租赁家庭管理产权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5页 | 138.8KB
第十条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加强过程监管推动阳光征收我市发布房屋征收机构动态评价办法
房屋办法行业社会市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1.0KB
这是我市贯彻中央及本市“放管服”指导思想,加强房屋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的一项具体举措。《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大力推行阳光征收的形势需求,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经专家多次论证,并在2016年7月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
土地返还使用权收入北京市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68.0KB
(四)经市政府批准,在城近郊区绿化隔离带内依据"以绿引资,以绿养绿"原则进行的土地开发经营,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80%返还用地所在区、县政府,用于代征绿化用地的绿化建设,专款专用。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申请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单位,需持有关证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五、国有土地收入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危险性住房城乡方案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90.6KB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应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监理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造价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6页 | 130.1KB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及其他市场主体的造价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建筑市场住房城乡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40.1KB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物业业主北京市房屋委托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04.0KB
第八条第八条业主、业主大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在约定期间内对物业服务进行跟踪评估。第九条第九条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应当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委托,个人不得承揽评估监理业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筑住房质量房屋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95.8KB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默认部门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
家庭廉租住房住房房地产低收入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06.3KB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1号
工程质量法定代表人住房责任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05.9KB
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专项资金租赁项目建设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13.6KB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首期租金不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不得上涨,3年后租金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按间补助。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房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城镇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2.6KB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设备构件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3页 | 135.1KB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督促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委托鉴定,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负法律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预售商品房建设管理企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80.7KB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市出台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住宅技术科技领域项目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73.6KB
对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产业化试点工程开发建设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专家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将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库中遴选,并且专家组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该项目论证工作。目前,专家委员会委员正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研究确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技术专家名单,近期将予以公示。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住宅维修资金房屋管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93.5KB
五种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维修。”出现以上情况,可由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经房屋安全及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不经业主表决直接维修,相关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更加便捷。房屋买卖时,购房人持房产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即可办理变更手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到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购房人可持以上材料直接到业委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资金预售监管建设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页 | 86.4KB
考虑到部分项目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地下结构完成到结构封顶节点时间跨度较大,期间将发生大量工程建设费用,《办法》规定,拟预售楼栋中含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二、引入余额控制监管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规定,入账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超出部分资金。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发布
房屋建筑鉴定办法设施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2页 | 171.3KB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工程施工投标人中标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4页 | 158.4KB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材料抵押建设法律
PDF | 上架时间 2021-03-22 | 11页 | 146.3KB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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