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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时间 552条结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社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4页 | 159.7KB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设施社会医疗自治区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7页 | 190.9KB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子女和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第九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老年人社会设施农村标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3页 | 141.1KB
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协助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老年人社会设施规划政府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4页 | 143.4KB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和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实行阶梯收费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社会设施医疗家庭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5页 | 175.8KB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八十至八十九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放宽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社会设施办法事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7页 | 213.3KB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设施社会家庭医疗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8页 | 233.7KB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河北《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施行
设施老年人农村配置标准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2页 | 91.4KB
居家养老机构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用价《条例》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低价或者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场所、设施。居家养老机构用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户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老年人社会延边事业职责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1页 | 79.1KB
《条例》共36条,大体分五个部分。一是政府和社会职责部分;二是社会保障与服务部分;三是家庭赡养与抚养部分;四是文化生活与社会参与部分;五是法律责任和援助部分。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施行
老年人社会事业自治州职责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1页 | 78.6KB
这是我州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州30多万各族老年人的一大喜事,是我州老龄事业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我州是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老年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13.8%。这种老龄化形势带来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州素有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地方社会权益事业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4页 | 166.2KB
第二十三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供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服务社会生活权益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3页 | 127.8KB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社会合法权益医疗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3页 | 129.2KB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农村社会事业医疗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2页 | 104.1KB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普及老年人护理知识,向老年人提供稳定、规范的服务。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或捐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健康机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事业,应当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老年人社会事业条件文化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2页 | 106.2KB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老年福利基金的管理,禁止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有关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年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社会权益事业设施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3页 | 126.1KB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托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的费用。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第九条老年人有权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克扣、强占老年人依法拥有的财物。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社会事业医疗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4页 | 137.0KB
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赁关系。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种植的林木和喂养的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二条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第十三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生活医疗社会服务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2页 | 108.0KB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敬老、养老、助老教育。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老年人社会场所城市办法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3页 | 134.3KB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作出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要的规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老年病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优先支付。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以减免合作医疗费。第十六条政府向老年人颁发《老年人优待证》。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社会权益事业家庭
PDF | 上架时间 2021-07-14 | 3页 | 129.5KB
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有关国家机关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应当上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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